湖北省道教协会关于皈依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湖北省道教协会

(2018年6月22日,第五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道教皈依工作,更好地为道教徒及信众服务,引导道教徒及信众正信、正行,奉道行事。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把好入口关加强佛教道教教职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指导和支持道教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宫观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道教协会章程》及道教传统仪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皈依是指符合法定年龄、自愿信仰道教、发愿服务道教,皈依“道、经、师”三宝,举行皈依仪式后的修行道教徒及信众。道教徒及信众可凭本人意愿自主选择道教宫观,并取得该宫观及度师同意的情况下皈依,皈依后即成为该宫观的皈依弟子。

第三条  皈依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心诚皈依“道、经、师”三宝。

(三)虔诚信仰,热心道教服务。

(四)熟悉道教基本教义与礼仪,品行良好。

(五)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

第四条 有皈依意愿时需要递交以下材料给皈依宫观:

(一)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二)认真填写《皈依证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粘贴一寸彩照)。

(三)个人一寸彩色照片1张(证件使用)。

第五条  职责

(一)皈依宫观职责

1、道教徒及信众向道教宫观提出皈依申请,宫观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考察后,符合条件审查合格的,按照规定要求其填写《皈依证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递交相关资料。

2、宫观对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内容再次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分别在表格“宫观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加盖道观公章,由度师赐予道名,择日严格按照道教传统举行道教皈依仪式并颁发《皈依证》。

3、宫观对信仰不真、品行不端、不遵纪守法者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皈依。

(二)度师职责

1、对皈依弟子负有引进道门、授道传经的义务。

2、加强皈依弟子道教信仰、增加其道教修持、监督其遵守教规戒律、要求其传承道教文化的义务。

3、对皈依弟子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团结教育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4、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5、维护皈依弟子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过宗教生活的权益。

6、组织皈依弟子开展社会服务及各项公益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

(三)皈依弟子职责

1、皈依弟子须持守三皈,奉道行事。

2、遵守宫观管理制度,不干预宫观事务。

3、自觉开展道教思想建设、信仰建设、教风建设和文化建设,切实维护道教及所在宫观形象。

4、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过宗教生活,坚决抵制邪教渗透。

5、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及各项公益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

第六条 皈依证制作、发放和管理职权

(一)《皈依证》由湖北省道教协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在此前各单位或宫观已印制的皈依证统一由原单位封存,不得启用。对违规启用或私自印制皈依证及类似证件的将向全省道教界通报该情况,并暂停所在领证单位辖区的一切教务活动,自至其消除不良影响为止。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道协,道教学院为领证单位(未成立地市级道协的以区、县道协为领证单位,既未成立地市级道协,也未成立区、县道协的以具体的宫观为领证单位),各领证单位从湖北省道教协会免费领取《皈依证》。

(三)各领证单位为本辖区皈依活动指导及皈依人员信息汇总报送单位。

(四)全省各依法登记宫观为《皈依证》的审核申报、办理、发证与道教徒或皈依信众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

(五)积极鼓励前期已领取了各种版本《皈依证》的道教徒及信众换领《皈依证》。

(六)皈依弟子凭本人的《皈依证》可以免费进出我省各道教宫观(景区收费的除外),全省各宫观必需予以放行,各级道协应加强监督。住观全真派、正一派及未住观正一派道教徒的《皈依证》是后期办理冠巾、传度的基础,不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各发证宫观或区(县)道协,每年将当年皈依人员信息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上报给相应的领证单位,再经领证单位汇总后于12月30前统一上报湖北省道教协会(纸制版及电子版),由湖北省道教协会建立全省皈依人员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  各领证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领取《皈依证》时,需向湖北省道教协会提出书面正式申请,并注明申领份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首次申领或地址变更要注明邮寄地址。湖北省道教协会接到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后,按照批准份数将证件邮寄到领证单位。

第九条 《皈依证》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可由个人向所皈依的宫观提出补办申请。所在宫观向区、县道协(无区、县道协的向领证单位)提出并递交补办申请表,再经领证单位汇总上报湖北省道教协会申领原编号的《皈依证》。补办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二)《皈依证件补办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粘贴照片);

(三)个人一寸彩照1张(证件使用)。

第十条 道教皈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发证单位取消其皈依资格,证件废止,并由领证单位汇总上报湖北省道教协会注销备案。

(一)持证期间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利用道教皈依身份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敛财骗人,败坏道教声誉的。

(三)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四)严重违反道教教规的。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证件的管理,湖北省道教协会对《皈依证》进行全省统一编号,发证宫观可依地区加宫观名赋一个编号,编号需自然顺序编排,不得跳号、空号。

第十二条  皈依人员如放弃道教信仰,其《皈依证》自行废止。废止及持证人死亡导致原《皈依证》出现空缺的编号,如所在地宫观需使用该号的,为避免出现信息混淆,应及时向省道协提交《皈依证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省道协对全省皈依信息数据库进行更新备案。

第十三条  各地级市道协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及时上报湖北省道教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办法由湖北省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提交湖北省道教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议究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