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教协会取消道教教职资格注销备案工作规程

来源:湖北省道教协会

第一条  为端正道风,规范教制,指导各地做好道教教职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道教教职人员取消教职资格注销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或中国道教协会认定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且道籍隶属关系在我省的全真派道士和正一派道士。

第三条 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道教协会取消道教教职人员资格的;被道教协会、所在场所依照道教有关规定认定需要取消道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因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其他原因丧失道教教职人员资格的,按程序取消其教职人员资格并申请注销备案后对外公告。

另外,道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所在的道教协会、道教院校、道教活动场所给予劝诫,令其自省悔过;劝诫不改者,由认定或管理其教职人员身份的道教协会给予暂停教职人员身份惩处,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情节较重或构成犯罪的,按程序取消其教职人员资格并申请注销备案后对外公告。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违犯道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有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言论与行为的;

(四)不尊师重道,随意改变道门法眷的;

(五)买卖、转让、租借、伪造《道教教职人员证》《净戒牒》《箓牒》等道教证书的;

(六)违规举办或参加冠巾、传度、传戒、授箓等活动的。

第四条 道教教职人员取消教职资格注销备案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1.本人申请的,向道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2.所在单位申请的,直接提出申请报告。

3.道教协会建议取消的,督促该人员道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4.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取消的,督促所在地道教协会指导该人员道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二)初查。道籍所在单位正式申报前,要经民管会或相应会议研究同意后,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向所在县(市、区)道教协会上报进行审查。

(三)审查。县(市、区)道教协会收到报告后,经审查无误,及时形成报告上报给县(市、区)民宗局进行初核。

(四)初核。县(市、区)民宗局收到道教协会报告后,经审核批复给县(市、区)道教协会。县(市、区)道教协会根据民宗部门的批复意见,报告市、州道教协会进行复查。

(五)复查。市、州道教协会收到县(市、区)道教协会报告后,经复查无误,正式上报给市、州民宗委进行复核。

(六)复核。市、州民宗委收到市、州道教协会的报告后,正式批复给市、州道教协会。市、州道教协会根据市、州民宗委的批复意见,报告省道教协会进行核准。

(七)核准。省道教协会收到市、州道教协会报告后,审核地方道教协会和民宗部门意见,经核准无误,上报省道教协会常务理事会议或相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拟取消教职资格的人员信息从省道教协会网站撤除。审核有异议的将及时反馈地方道教协会和民宗部门。

第五条  注销备案。每年的第一季度,省道教协会将上年度内收到拟取消道教教职资格的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后,报省民宗委,申请注销备案,在获得批复后,及时跟进省民宗委业务处室将注销备案人员的信息从“宗教工作服务平台”撤除。

第六条  注销报备。经报省民宗委注销备案后,省道教协会及时向中国道教协会报备。

第七条  信息反馈。完成注销备案后,省道教协会及时将上年度有关市(州)已注销道教教职人员资格的情况反馈给地方道教协会和民宗部门。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湖北省道教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