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湖北省道教协会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人员考核管理,保障教职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教职人员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籍隶属关系在湖北省的道教教职人员。

第三条  教职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事的原则,以年度考核形式开展,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四条  教职人员考核实行教职人员自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分别从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教职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道教戒规,责任心强,勤勉持道,专业素养高,综合能力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道教戒规,认真负责,能较好勤勉持道,专业素养较高,综合能力较强。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道教戒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勤勉持道。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够遵规守戒,难以适应勤勉持道要求,或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  教职人员考核在地方民宗部门指导下,由县(市、区)道教协会统一组织,县(市、区)道教协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按道籍隶属管理权限考核。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县(市、区)道教协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在本级道教协会范围内民主推选其他考核小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组成3人或5人考核小组。

(二)填写《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教职人员根据平时表现,对全年的工作,按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四个方面客观地进行自我总结,填写《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平时表现和个人年终总结写出评语。

(三)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四)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小组结合民主测评结果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召开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公示。考核等次确定后,将考核结果在本级协会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中有争议的教职人员,考核小组要查清并依据事实,重新审核确定考核等次。教职人员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提出申请复核或申诉的,考核小组应及时受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备案。考核工作结束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将《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报备表》报送地(市、州)道教协会复核。地(市、州)道教协会复核后,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报备表》,翌年3月31日前报省道教协会备案。

(七)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备案后,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传达被考核人,经本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如年龄及身体原因无法书写等,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代为填写《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总结栏注明代为填写原因。

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教职人员在现隶属道教协会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非组织原因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教职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人员培训、使用等主要依据。考核结束后,若发现教职人员在考核前有违纪违法行为,应视为考核不实,考核等次无效。

第十条  教职人员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由道籍隶属关系县(市、区)道教协会进行劝诫。对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程序取消教职人员身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暂停本年度本级辖内教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省道教协会负责考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协调与指导工作。考核小组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地道教协会应认真及时地根据考核结果,分析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道教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考核细则。未成立县(市、区)道教协会的,考核工作由地(市、州)道教协会组织开展。既未成立县(市、区)道教协会的,也未成立地(市、州)道教协会的,由省道教协会组织开展考核。

第十四条  各地道教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内持有湖北省道教协会认可的冠巾证(状)或传度证(牒)的常住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