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备案工作规程

来源:湖北省道教协会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道教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备案工作流程为,各地按规定将申请报送至省道教协会进行教职人员认定,省道教协会认定后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省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取得道教教职人员身份。

第三条  申请认定备案为道教教职人员必须参加省道教协会组织的培训及考试,培训考试、审查工作贯穿认定备案的全过程,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予进行下一环节的申报。

第四条  认定申请前的自查。已正式出家入道为道士取得冠巾证(状)、传度证(牒)有意愿申请认定为道教教职人员的,应对照《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申请条件的规定》有关要求进行自查。自查符合各项要求的,填写《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表》,并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第五条  认定申请的提出。全真派、住观的正一派、接受宫观管理的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宫观提出。散居正一派以及在道教协会工作的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在道教学院工作的向道教学院提出。

第六条  认定申请核查的申报。

(一)认定申请的初查。所在宫观(单位)民主管理组织、道教学院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表》以及相应材料后进行初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指明原因。对提交的材料不齐,需进一步完善材料的,补充完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递交的表格相应栏签署初查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印章后,报送至县(市、区)道教协进行审查。尚未成立县(市、区)道教协会的,可直接报送至县(市、区)民宗部门进行初核。

(二)认定申请的审查。县(市、区)道教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指明原因。对提交的材料不齐,需进一步完善材料的,补充完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递交的表格相应栏签署审查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名,盖印章后,形成报告,连同相应表格和材料报送至县(市、区)民宗部门进行初核。

(三)认定申请的初核。县(市、区)民宗部门收到县(市、区)道教协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给出初核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指明原因,退还表格及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在表格相应栏签署初核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名,盖印章后,返还给县(市、区)道教协会。

县(市、区)道教协会根据县(市、区)民宗部门的初核意见,对初核通过的,形成报告,连同相应表格和材料报送至地(市、州)道教协会进行复查。尚未成立地(市、州)道教协会的,可直接报送至地(市、州)民宗部门进行复核。

(四)认定申请的复查。地(市、州)道教协会收到县(市、区)道教协会报送材料后进行复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指明原因。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递交的表格相应栏签署审查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名,盖印章后,形成报告,连同相应的表格和材料上报给地(市、州)民宗部门复核。

(五)认定申请的复核。地(市、州)民宗部门收到地(市、州)道教协会的报告后,进行审核,给出复核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指明原因,退还表格及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表格相应栏签署复核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名,盖印章后,返还给地(市、州)道教协会。

地(市、州)道教协会根据地(市、州)民宗部门的复核意见,对复核通过的,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相应的表格和材料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报送至省道教协会。

第七条  省道教协会原则上仅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受理各地方道教协会报送教职人员认定的申请。

第八条  省道教协会教务教风委员在每年二季度末前对各地方道教协会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至省道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小组进行进一步审核。省道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小组的审核工作应在最近一次召开的会长办公(扩大)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前完成,并提请会议审议。

第九条  对审议通过符合认定要求的,报请中国道教协会进行认定核准。

第十条  经中国道教协会核准认定的,省道教协会将进行备案前的公示,同时将拟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反馈至各地方道教协会及民宗部门进行再次确认。

第十一条  经公示确认无异议的,由省道教协会报送省级民宗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经省级民宗部门备案审查通过的人员按备案号编制规则赋备案号,备案号采用十二位数字编码,依次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一位教别号和五位流水号组成。

第十三条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的制作。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由中国道教协会印制,省道教协会填写完成证书相关内容加盖印章后发放,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四条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的发放。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由各地(市、州)道教协会统一领取,交县(市、区)道教协会进行发放。各地道教协会、宫观(单位)应当按集中管理模式加强对教职证书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向中国道教协会进行报备。每年一季度末前省道教协会将上年度认定备案教职人员及发放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相关情况,及教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报送至中国道教协会备案。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地(市、州)道教协会和民宗部门。

报备给中国道教协会的教职人员的有关信息,是后期教职人员参加求戒、授箓活动资格审核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省道教协会网站提供道籍在湖北省内的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查询功能。教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省道教协会网站应及时进行更新,同时协助民宗部门做好有关平台的信息变更工作。

第十七条  经湖北省道教协会认定道教教职人员身份的,自动认定为湖北省道教协会会员。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湖北省道教协会。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