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申请条件的规定

来源:湖北省道教协会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道教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湖北省道教教职人员是指,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或中国道教协会认定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且道籍隶属关系在湖北省的全真派和正一派道士。

第二条  道教教职人员可以从事道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道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道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道教教务活动。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信仰坚定,遵规守戒,护持道教。

(三)有道教传统的师承法派,已经冠巾或传度且持有湖北省道教协会认可的冠巾证(状)或传度证(牒)。

(四)能够背诵《早晚功课经》《三官经》《北斗经》,熟读《道德经》《南华经》《太上感应篇》等道教经典。

(五)坚持道教优良传统,持身端正、遵守社会公德,品德良好。

(六)在我省正式登记道教场所常住的人员,或受委托管理宫观常住的人员、散居正一派道士以及在道教协会或道教学院工作的人员。

(七)已正式出家入道为道士,严格按照中国道教协会《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管理办法》《道教正一派传度活动管理办法》及《湖北省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实施细则》《湖北省道教正一派传度活动实施细则》取得了冠巾证(状)、传度证(牒)。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道教教职人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注销道教教职人员备案未逾五年的。

(二)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或者故意犯罪受到管制、拘役刑事处罚未逾五年的。

(三)已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认定备案为宗教教职人员的。

(四)已取得其它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注销备案的。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道教教职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凡符合申请认定为道教教职人员的,应当由本人填写《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薄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申请人户籍属于非申报宫观所在地的,需同时提供申报宫观(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冠巾证(状)或传度证(牒)复印件。

(四)全真派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独身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湖北省道教协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