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道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随州市道教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随州市内从事道教行业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带领全市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传扬道教文化;抵制商业化倾向,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促进道教健康发展;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随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长岗镇珍珠泉村一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联系服务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反映道教界意见和合理诉求,依法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履行公民义务;
(三)对全市道教团体、道教院校、道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指导,建立健全道教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开展道教思想建设,阐释道教教义教规,开展道教文化交流活动,进行道教学术与典籍研究,协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开展道教宣传工作,整理编印道教书刊,依法从事互联网道教信息服务;
(六)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认定、教育、管理道教教职人员,加强教风建设,健全道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做好直属宫观的管理工作;
(七)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和社会服务工作,弘扬道教生态环保理念;
(八)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教组织及海外道教界侨胞的交往与联谊工作;
(九)加强与国外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及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中外道教文化交流,开展道教的国际联谊工作;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年满十八周岁,无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对常务理事会进行监督;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会宗旨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质询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和本会开展业务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按照理事会决议精神,自觉维护本会形象和名誉;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认真审议会议文件;
(三)关注会员权益保护,及时反映各方意见,协调做好本单位、本领域会员权益保护工作;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终止。
第二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一年内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活动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言行有违本会宗旨,严重损害本会公正性和公信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提交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理事会会议议题,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对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的调整进行审议;
(四)审议办事机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决定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设立和撤销;
(五)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审定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重大活动,听取重大事项汇报;
(四)积极协调有关重要事务,促进本会发展;
(五)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由秘书长主持,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代表本会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三)编制经费预算,加强财务资产管理;
(四)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审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五)定期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会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管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以及所属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秘书处审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六)按照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一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四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七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1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随州市道教协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